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请
第一条 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称教研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教书育人方面的研究;在加强基础、培养能力、重视和改善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研究;在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实施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加强校风考风建设、实现现代化管理方面的研究。
第二条 教研项目负责人为院属各部门及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教学辅助人员。申请的项目应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相应的改革实践基础,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和其它相应的条件。
第三条 必须认真填写《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第四条 鼓励在教学、管理一线的教师申报,在同等条件下,遵循中青年教师优先的原则。已有在研项目尚未完成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教研项目立项一般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申请省级、国家级立项者,原则上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六条 申报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由教学管理部主持。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申报的教研项目进行评审。
第七条 参加教研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教学思想活跃,知识面广,学风端正,办事公正,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及教学管理者。
2.不属于所评审教研项目的参加者。
3.遵守评审纪律。
第八条 教学管理部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提出立项意见,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方可正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教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二年,重大的研究项目可分阶段申报,延长研究时间。
第十条 教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教研项目的计划与实施,主要包括:研究目标、进度、预期成果等工作的落实与开展,统筹项目管理,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部对教研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教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预期完成。对未按时完成和效果较差的项目,可酌情延期一年,如无正当理由或已延期一次后仍不能达到结题要求者,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教研项目负责人因事离开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需事先向所在单位提交安排合适代理人选的报告,代理履行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离岗时间超过一年者,由所在单位向教学管理部提交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教学管理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或确有开发应用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教学管理部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教学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十五条 省级、国家级教研项目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确定的资助额度划拨给项目组。项目组在教学管理部和部门领导指导与监督下,按有关财务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不合理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培训、交流等费用的开支。
第十八条 用教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医学院。
第十九条 鼓励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但自筹经费的教研项目事先要进行审定立项。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教研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学院教学管理部宏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管理单位应将正式立项的教研项目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同时要作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